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法律制度(63)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补充】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017年新增)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2017年新增)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2017年新增)

  (4)婚姻介绍服务。(2017年新增)

  (5)殡葬服务。(2017年新增)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2017年新增)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2017年新增)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2017年新增)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017年新增)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017年新增)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2017年新增)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新增)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2017年新增)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017年新增)

  (19)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债券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017年新增)

  (2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2017年新增)

  (22)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2017年新增)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017年新增)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7年新增)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017年新增)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2017年新增)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2017年新增)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2017年新增)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2017年新增)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2017年新增)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2017年新增)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17年新增)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2017年新增)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2017年新增)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7年新增)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2017年新增)

  (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7年新增)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2017年新增)

  (4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2017年新增)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国际运输服务: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⑩转让技术。

  2.即征即退(2017年新增)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扣减增值税规定(2017年新增)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17年新增)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例题1•判断题】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答案】√

  【解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题2•判断题】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

  【答案】√

  【例题3•判断题】私营企业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

  【答案】×

  【解析】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例题4•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予缴纳增值税的有( )。(2013年)

  A.果农销售自产水果

  B.药店销售避孕药品

  C.王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空调

  D.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设备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选项B: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3)选项C: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4)选项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其他征收管理规定(★)

  1.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2017年新增)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相关链接】

  【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差额计算方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例题1•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用途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的记账凭证

  B.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C.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D.作为购买方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发票联的用途;(2)选项C:属于抵扣联的用途。

  【例题2•判断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

  【答案】√

  【例题3•判断题】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答案】√

  【例题4•判断题】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案】×

  祝各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

时间:2017-04-13  责任编辑: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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